《民營經濟促進法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立法建言專家研討會在海口舉行
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,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要部署。10月19日下午,由海南中改國浩自貿港法律研究中心主辦的“《民營經濟促進法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立法建言專家研討會”在海口召開,來自律師協會、商會協會、智庫及科研單位的專家代表圍繞《民營經濟促進法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積極建言獻策。
海南中改國浩自由貿易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淳主持本次研討會,并提出,中國經濟發展離不開民營經濟,《民營經濟促進法》不僅是保護民營經濟企業合法權益、促進民營企業持續、健康、高質量發展的法律,而且是一部關乎民生發展的法律。
中國(海南)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,第一,當前國際形勢發生重大變化,中央在推出一攬子增量政策的同時,也在積極研究中長期改革舉措。制定《民營經濟促進法》要充分考慮內外大背景的變化。第二,適應大背景變化要從促進中國經濟發展、處理好中國與世界關系的目標出發制定實施《民營經濟促進法》。第三,關鍵是加強民營經濟的權益保護,增強企業信心和預期。第四,核心是強化公平競爭,為民營經濟營造市場化、法治化、國際化的營商環境。
貴州省律師協會會長白敏建議,一是《民營經濟促進法》名要更加突出“保障”;二是從法律語言的角度進一步規范相關表述;三是處理好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,如對現有的立法進行清理,對于妨礙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、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要進行及時清理。
中國(海南)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匡賢明認為,要以解決政府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為重點進一步細化相關條款,并盡快形成防范機制與申訴動態機制。
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合伙會議主席池英花建議,第一,盡快制定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,并將名稱改為《民營經濟發展保障法》,明確適用范圍和保障主體,讓這部法更具有可操作性。第二,針對目前民營經濟存在制度體系、企業管理、人力資源管理、對勞動者保護權利等方面出現的不規范問題,應當明確依法經營的法規和民營經濟依法享有的權利。
深圳市律師協會副會長、深圳市人大代表曾邁建議,第一,增加市場準入公平的內容,明確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的標準和操作流程。第二,規范民營經濟行政執法,處理多元糾紛解決、維權援助要有明確的主體承擔。第三,要明確法律責任的主體和處罰措施,詳細界定在民營經濟初級發展的過程中,各級政府部門、金融機構等不同主體的具體責任。
海南省律師協會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專業委員會主任張南寧建議,第一,用語要更適用于法律法規,例如民營經濟人士的用法、“新動能”不是法律專業術語等。第二,部分表述可能引發歧義的條款內容可作刪減,例如刪除“對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,依法撤銷案件、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”等。
深圳市律師協會立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黃宜平建議,第一,關于民營經濟組織的定義要更明確。第二,增加鼓勵創新的適當容錯機制。第三,搭建用工和求職信息平臺。第四,關于規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、扣押、凍結等強制措施,增加檢察機關行使檢察審查權的相關內容。第五,關于民營企業家限高的問題,增加“執轉破”的銜接程序。第六,增加一些關于空間保障的鼓勵類內容。
中國南海研究院海南自由貿易港研究中心主任于濤建議,第一,成立綜合協調評估機構,負責接受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政策措施的舉報問題。第二,制定舉報違法行為不受打擊和報復的具體法規,保障民營企業家基本權益。第三,定期對公平競爭條款的效果進行評估,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實際情況進行修訂。第四,各省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民營經濟促進機構。
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閆麗彬建議,一是法律專業術語和政策性文件用語有所不同,要有所區分;二是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行為的法規條款需進一步細化;三是涉及反壟斷的規范操作、政府責任包括相應組織的責任要增加相關內容;四是涉及企業的融資、民營企業的債券包括融資模式還需完善;五是規范經營應體現政府行政公權力的合規指導;六是增加落實民營經濟促進中主體責任、告知承諾制的內容;七是有關行政執法是狹義執法還是廣義執法還需進一步說明;八是法律責任方面,有關處罰主體、具體處罰措施還需制定更詳細的法規。
海南寰球國際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羅闖建議,第一,加強企業教育與培訓,提升民營企業經營能力和個人綜合能力;第二,政府下放部分職能給行業商協會,提供一定資金支持,促進產業轉型升級,解決過度競爭等問題。第三,追究相關責任要合理劃分。
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黎青艷建議,第一,要制定對應的條款規定才能有效落實。第二,合并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內容。第三,刪除部分內容相近的條款,增加“各地方政府制定相對應的配套措施”。
海南東方新絲路職業學院校長教授黃景貴建議,第一,在海南設立“民營經濟發展先行試驗區”,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紅利,作為國內外對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信心的重要呈現。第二,在“民營經濟發展先行試驗區”全面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,真正實現國民待遇和市場的全面開放。
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魏夕雅建議,第一,實現民營經濟平等要有具體的標準,例如民營經濟組織劃撥土地用地方面也要實現平等對待,相關舉措還需細化。第二,新設立一個機構,負責綜合處理民營企業發展遇到的問題。第三,發揮協調牽線搭橋橋作用,發揮類似“12345”的作用,并新增需要監管的內容。
海南省跨境電商協會產業研究院院長王煥提出,《民營經濟促進法》的出臺,對民營企業是喜從天降。他建議,第一,“期待早產,等待順產,擔心難產”。第二,希望《民營經濟促進法》出臺之后,帶動中國民營企業“百花齊放”。第三,希望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“同臺共舞”。
海南自由貿易港研究院副院長郭達提出,第一,進一步強調“毫不動搖支持國有資本做大做強做優”和“毫不動搖的支持民營資本做大做強做優”。第二,在公平競爭章節建議增加監管一致性條款,特別是政府監管一致性條款。第三,在權益保護章節,按著“同等保護”原則,實現各類市場主體及其產權平等保護;同時,增加針對民營企業的救濟性條款。
海南自由貿易港研究院副研究員郭文芹認為,第一,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穩定民營經濟的預期,增強民營企業信心。民營經濟發展困境的核心:一是保障民營經濟公平競爭的環境,使他們在經濟發展中、市場經濟發展中平等對待;二是規范政府的相關行政執法行為,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。第二,需要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條款。第三,關于規范經營,建議刪除第三十五條。